多家銀行集體放貸
委托一家銀行受押抵押股權
授信公司無法按時還款
普通授信銀行能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灣區睇法》第102期
銀團貸款的跨境糾紛
2014年,南方石化集團向銀行申請近80億元的授信額度。因借款數額巨大,交通銀行廣州某支行等23家銀行組成銀團,與南方石化集團簽訂了一份總框架協議,其中約定,南方石化集團和它的關聯公司為貸款提供相應擔保。隨后,南方石化集團將持有的南方石化香港公司100%股份、南方石化香港公司將持有的鼎盛公司(香港)100%股份作為抵押物用于擔保,交行廣州某支行、工行廣州某支行等16家銀行和南方石化集團簽訂一份抵押安排協議,約定16家銀行委托工行廣州某支行作為唯一承押人,辦理抵押手續。
2020年,各授信銀行發現南方石化集團開始不能如期還款。8月,交行廣州某支行遂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南方石化集團償還其債權本息,各保證人就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且要求確認對依法處置工行廣州某支行受押股份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借貸合同和保證合同約定的相關條款,南方石化集團作為借貸方,沒有依約履行還貸義務,已經構成違約。原告主張清償拖欠本金和利息,及各保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請,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優先受償權的訴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規定,應當適用香港法律。根據香港律師出具的法律查明意見書,原告作為銀團的授信銀行,有權以合同相對性原則例外來主張享有承押人的同等權利。綜上,判決交行廣州某支行有權對依法處分南方石化公司等抵押股份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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