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父異母的嫂嫂代持房產不愿歸還
母親替幼子提起訴訟卻遭父親反對
澳門親權應如何行使?
《灣區睇法》第103期
代持房產惹紛爭
年幼的小周與母親曾某常居澳門,父親身居內地,夫妻二人于2014年在中山給小周購置了一套商品房。由于當時的購房政策未成年人不能單獨登記及簽訂購房合同,小周父母將房產登記在兒媳何某名下,由曾某簽訂認購書,支付定金。
幾年后,購房政策改變,未成年人在中山市獲得單獨購房資格,曾某要求何某把房產更名到小周名下遭拒,遂以小周法定代理人身份代小周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何某返還房產。
根據澳門法律,未成年人提起民事訴訟需征得監護人的一致同意,若父母離婚,撫養方可單方行使訴權的親權。由于小周父親明確表示反對,一審法院裁定駁回曾某以小周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的訴訟。曾某不服,上訴至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期間,小周父母離婚判決生效,小周的撫養權歸曾某。中山中院基于事實的改變,遂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何某的經濟狀況不足以證明其有能力購買案涉房產;何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曾出具一份證明,證明其代小周持有房產,直到小周成年;購房合同、物業管理協議等收費的單據發票全部由曾某保管,一審判決支持小周的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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