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成功申請香港工作簽證
于是留在深圳分公司工作
幾年后遭辭退
用工關系如何確定?
勞動者能否獲賠補償金?
《灣區睇法》第112期
“失約”的雇傭合同
黃小姐與香港寶成公司簽訂了一份《雇傭合同》,約定工作地點在香港,但因黃小姐沒有成功申請工作簽證,香港寶成公司就通知她到深圳寶成公司上班。
工作近兩年后,香港寶成公司以黃小姐違反考勤制度為由,提出解除雇傭關系。黃小姐提起勞動仲裁,仲裁裁定其與深圳寶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該公司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0萬余元。深圳寶成公司不服,向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海法院一審認為,根據黃小姐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其在職期間一直是由深圳寶成公司法定代表人指派工作、發放工資,而深圳寶成公司提交的香港寶成公司的委派通知,也未與黃小姐進行過協商及確認,委派關系不成立。綜合雙方的舉證情況,認定黃小姐與深圳寶成公司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另無實質證據證明黃小姐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故深圳寶成公司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屬違法,依法應支付賠償金100840元。一審判決后,深圳寶成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深圳中院二審認為,雖然黃小姐與香港寶成公司簽訂了雇傭合同,并約定上班地點為香港,但黃小姐始終在深圳寶成公司的營業地上班,以及接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指示和管理,定期發放工資,深圳寶成公司亦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香港寶成公司已與黃小姐協商一致變更工作地點,故雇傭合同的簽訂不足以影響深圳寶成公司與黃小姐之間勞動關系的認定,據此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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