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商惡意搶注商標
知名品牌遭“山寨”
侵權責任如何認定
《灣區睇法》第104期
“真假”味精
廣州奧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發現廣州中英奧雙食品公司搶注“奧雙”“桑橋”兩個近似的標識,搭配使用,生產一款外包裝與奧桑“雙橋味精”十分相似的“奧雙桑橋”味精在市場上低價出售,使部分消費者產生混淆,遂將奧雙公司、吳某、鄭某、梁某及天尚公司等五被告訴至法院,請求認定五被告共同侵害“雙橋”和“奧桑”商標專用權,奧雙公司企業名稱及被訴包裝、裝潢均構成不正當競爭,判處賠償經濟損失8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23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商標、產品包裝裝潢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訴的標識包含了原告商標的主要核心文字,被訴產品的包裝裝潢在顏色、圖形上與原告的近似,足以達到混淆誤認的程度,一審判決被告奧雙公司在味精商品上使用的標識侵犯了原告案涉三項注冊商標專用權,其企業字號“奧雙”及商品包裝、裝潢均構成不正當競爭,但其余的被告不構成共同侵權。奧桑公司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東高院經審理認為,五被告之間存在復雜的參股控股關系,被告為達目的,設立多家公司,持續申請或受讓了多個系列的商標,均被認定為惡意搶注,在案涉商標的使用上,侵權行為也十分明顯,五個被告是有策劃、有共謀、有規模實施一系列侵權行為,遂認定五個被告構成共同侵權,判定五個被告停止相應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連帶承擔500萬元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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