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出資數百萬購房
不料婚姻僅維系一年多
悚然發現房產竟登記在他人名下
出資的購房款能否要回?
《灣區睇法》第106期
旁落他人的婚前房產
香港居民黃先生在深圳去東莞的大巴車上認識了孟女士,覺得十分投緣,相識一個月后,黃先生決定以孟女士名義出資買房,并支付了人民幣348萬元的購房款以及裝修款84.78萬元,購房手續則由孟女士來辦理。兩人隨后在香港辦理結婚手續。
一年多后,兩人在香港進行離婚訴訟,針對深圳房產,黃先生將孟女士及其母親起訴至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該房產的所有權歸自己所有。該案中,法院認為房屋買賣合同是由被告母親簽署,房屋已登記在被告母親名下,原告僅根據支付購房款和裝修款來主張房屋所有權的依據不足,遂駁回其訴求。
孟母去世后,孟女士繼承了案涉房產。2019年,黃先生將孟女士起訴到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認為孟女士獲得該房產沒有合法原因和依據,屬于不當得利,要求其返還購房款和裝修款。原告表示,購房目的是為了將來在深圳養老,并不是為了贈與他人。
但被告卻表示,是原告主動贈送其母親一套房屋。
此時,原告代理律師向法院提交一份被告在香港高等法院進行的非宗教誓詞陳述,其中被告承認黃先生希望將來在深圳養老,且堅持要買一套房子。
前海法院經審理,采信了香港高等法院的陳述,確認原告沒有明確表示要贈與款項或房屋,被告擅自變更房屋登記所有權人及通過繼承方式獲得房屋所有權的行為系不誠信行為,案涉款項構成不當得利,應予以返還。2021年10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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