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居民在珠海出車禍
損害賠償起爭議
兩地法律下收養關系不同
七旬繼父的被扶養費能否獲賠?
《灣區睇法》第107期
一場車禍之后
澳門居民梁某在珠海騎自行車與王某駕駛的機動車相撞,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承擔全部責任。梁某被撞傷后入院,經鑒定構成10級傷殘。梁某與肇事司機王某一直未就賠償費用達成一致意見,后將王某和保險公司訴至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民法院,訴訟請求主要以人身損害賠償為主,包含11項賠償費用,共計22萬余元。
其中,梁某繼父的被扶養人生活費這一項成為爭議焦點。梁某及其繼父均為澳門居民,繼父已年滿70歲,梁某已年滿18歲,遂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請求事項里,包含被扶養人生活費這一項的賠償請求。但關于繼子女是否需要扶養繼父母,內地法律和澳門法律有著不一樣的規定。本案中,梁某與其繼父均為澳門居民,澳門法規定下,收養關系必須通過法院予以判定,否則并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繼父女關系。
由于梁某無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橫琴法院根據交警部門做出的責任認定書,一審判決王某承擔全部責任,支持了梁某其余訴訟請求下的賠償款項共計17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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