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法院刑事判決賠償
被告人卻在內地
賠償款如何跨境追回?
《灣區睇法》第108期
來自澳門判決的索賠
歐某在澳門某牙醫診所擔任診所助理期間,以偽造、銷毀單據的方式將部分診金據為己有,涉案金額達41萬元澳門幣,折合人民幣33萬元。東窗事發后,澳門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對歐某作出刑事及民事賠償判決,判決其賠償老板梁某40余萬元澳門幣及利息。但此時歐某已返回內地,且歐某在澳門無財產可供執行,梁某遂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初級法院刑事判決中的民事賠償部分。
早在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并于2006年4月1日生效。
中山中院依法審查了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并組織召開聽證會,對雙方進行調解。此前雙方在澳門有過初步協商,但歐某未如期兌現還款承諾,梁某因此拒絕調解。
最終,中山中院裁定認可該澳門初級法院刑事判決中的民事賠償部分。梁某根據裁定向法院申請執行立案,該案在內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掃一掃,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