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借款抵押登記
讓昔日老友反目成仇
事實抵押權人和抵押登記人不一致
借出的錢就打水漂了嗎?
《灣區睇法》第110期
真正的抵押權人
澳門居民張女士與珠海的彭某夫婦是多年老友。2016年到2018年期間,彭某夫婦陸續向張女士借了兩筆款項共計50萬余元,與此同時,雙方還簽訂了一份確認最終債權的借條,載明需要求彭某妻子蘇某拿名下一套房產辦理抵押登記。
設立房產抵押時,張女士因另案仍在緩刑期內,并不持有自身的證件,于是她借用第三人陳某輝的名義,辦理了抵押權證。
彭某夫婦生意經營不善,最終沒能按時還上50多萬借款。借出去的錢,一時收不回來,抵押權人登記的又不是自己的名字,張女士慌了神,連忙找到律師咨詢。
不久后,張女士向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民法院提起債權之訴,并順利得到了法院對此次債權的確認和執行。
此時,彭某夫婦外債連連,兩人名下除了這套抵押房產,并無其他財產,不少債權人都緊盯著這套房產拍賣。于是,2020年,張女士向橫琴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對彭某夫婦抵押房產的拍賣價款進行優先受償。
橫琴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以及第三人出庭確認等基礎事實,涉案債權及實際抵押權人系原告,第三人與兩被告之間并不存在真實的民間借貸關系;房產抵押登記時,雙方約定的受償上限為40萬,據此,判決原告對抵押房產拍賣價款享有40萬以內的優先受償權。彭某夫婦不服,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珠海中院二審認為,彭某夫婦對于債務和抵押權的事實并沒有提出異議,也沒有提交新的證據,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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