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被告人詐騙數千萬
贓款轉至境外妻子名下
不同夫妻財產制度下
能否向其配偶追償?
《灣區睇法》第八十九期
香港夫妻的共同債務
2010年,羅某在汕頭與香港商人林某相識,林某吹噓自己在木材生意上有門路,次年3月,兩人開始合作木材生意。
期間,林某將進貨的科檀木謊稱為小葉紫檀,并將單價由2、3萬元虛報為30至40萬元,羅某先后向林某支付用于購買小葉紫檀的資金共計2400多萬元,后來羅某向公安機關報案。
法院經審理,以詐騙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并將其名下一套位于汕頭的房產以及現場查封的1630根木頭退賠給羅某。經評估,這些財產價值遠遠不足以彌補羅某的損失。
羅某遂向林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賠償剩余的2200多萬元。林某在服刑期間因病去世,羅某遂要求其配偶楊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據了解,林某曾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過程中供述,他騙取的款項大部分匯入其香港配偶楊某賬戶下,用于支付家人的生活開支及子女學費。
一審承辦法官林立介紹,法院認定林某的詐騙款項是用于夫妻在香港共同生活的家庭支出及孩子學費生活費等,理應由其配偶共同承擔責任,故楊某應對林某的侵權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汕頭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楊某支付羅某2190多萬元及利息。楊某不服,提起上訴。楊某認為,刑事判決已認定林某要退賠的數額,且由公安機關追繳返還,羅某沒有權利提起民事訴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承辦法官李民韜介紹,刑事犯罪受害人一般通過刑事審判追償退賠程序索賠,受償不足部分,仍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楊某抗辯稱自己與丈夫是香港居民,根據香港法律規定,夫妻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因此夫妻各自債務也應各自承擔,她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為此,羅某請香港律師出具了法律意見書,對香港法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例外情況作了詳細闡述。
香港實施夫妻分別財產制,即夫妻各自名下財產歸夫妻各自所有,如果夫或妻一方購買的財產或享受的收益是由另一方提供資金或款項形成的,則該部分財產或收益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因財產和債務相隨,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債務也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廣東高院經審理查明,林某詐騙所得款項一部分給了配偶楊某,另外一部分用于楊某和小孩生活費和學費。楊某是家庭主婦,沒有穩定收入來源,沒有提出證據表明她與孩子的開支由其個人出資。法院認定林某詐騙款項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楊某應對林某詐騙所得的退賠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遂駁回楊某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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