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記者從珠海市政府獲悉,《珠海經濟特區律師執業條例》(以下簡稱《執業條例》)將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屆時將與《珠海市律師執業保障條例》(以下簡稱《保障條例》)并駕齊驅。
作為全國第一部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地方性法規,《保障條例》自2003年施行以來,珠海律師執業環境得到了明顯的提升,律師在各項法律事務中的積極作用更加突出。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律師執業環境發生了較大改變,近年來,國家、省陸續出臺一系列律師工作的新規范、新政策,對律師行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在大灣區建設、合作區建設的進程中,需要探索新機制促進粵港澳三地律師、大灣區律師合作發展,助推三地法律服務“軟聯通”。
《保障條例》側重律師執業保障,《執業條例》優化了律師執業環境,也強化了執業規范,同時,運用特區立法權,針對粵港澳聯營律師事務所、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在珠海執業便利進行制度創新,為珠海律師行業高質量發展、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助力“四區”建設提供法治支撐。
《執業條例》聚焦重點問題,建立健全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加強對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力度。一是規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多個部門定期研究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和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二是鼓勵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行政執法部門和律師協會等單位組織法律職業共同體人員開展同堂培訓,統一執法司法理念和辦案標準尺度。三是規定律師因辦理案件需要,憑《執業條例》中規定的有關材料,可以以案件當事人的身份信息查詢、復制其名下不動產登記資料,為便利律師申請財產保全、提升案件執行質效提供有力支撐。四是建立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快速聯動處置機制,規定律師維權處理的程序及時限。
《執業條例》在律師行業收費、保密義務、法律服務秩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是規定律師事務所應當將本所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向律師協會備案并在其執業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二是規定律師對不公開審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辦案過程中獲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證據材料,不得違反規定泄露、披露。司法機關可以要求相關人員出具承諾書。三是針對個人或公司通過假冒律師、律師事務所的方式承攬、代理案件,擾亂法律服務秩序的問題,《執業條例》明確禁止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自然人、公司或組織以律師、律師事務所名義提供法律服務,并明確相關行為由司法行政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為進一步發揮港澳律師的專業作用,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執業條例》貫徹落實國家推行粵港澳聯營律師事務所、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的試點舉措,明確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政策,支持香港律師事務所、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本市設立聯營律師事務所,為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本市執業提供保障。
目前,落戶珠海的粵港澳聯營律師事務所共有5家,其中,有港澳律師86名。先后有42名港澳律師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取得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的執業資質。
(撰文 張紫微 蔡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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