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關于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
印發單位:第1 /2025號金融發展局規范性文件
發布日期:2025-08-20
文號:
關于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
執委會各工作機構: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發展扶持辦法》已經執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金融發展局反映。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金融發展局
2025年8月20日
第1 /2025號金融發展局規范性文件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發展扶持辦法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國務院關于推進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國發〔2023〕15號)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門《關于開展“一鏈一策一批”中小微企業融資促進行動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函〔2023〕196號)等文件要求,發揮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作為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新平臺的積極作用,加大對合作區中小微企業的扶持,有效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進一步強化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結合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辦法的規定,下列用詞的定義為:
(一)實質性運營,是指企業運營符合《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實質性運營認定規則》(第2/2023號執行委員會規范性文件)有關規定。
(二)澳資企業,是指在合作區成立的法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其投資人應當為澳門居民或者在澳門依法設立且從事經營不少于兩年的法人,且持股比例合計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澳門居民和澳門法人的持股方式包括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但不含股權代持。
(三)與合作區中小微企業具有關聯關系的澳門公司,是指在澳門依法設立,依法繳納稅款(包括但不限于所得補充稅、營業稅)或者依法免稅的法人且同時符合以下任意一項要求:
1.合作區中小微企業直接持股該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或者該公司直接持股合作區中小微企業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不含股權代持;
2.該公司與合作區中小微企業(兩家公司員工應至少有百分之八十不相同)同屬于一個集團,且該集團對兩家公司持股比例均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包括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但不含股權代持。
(四)不良資產,是指依據《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令〔2023〕第1號),商業銀行將金融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為五類,分別為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后三類合稱不良資產。
(五)本辦法所指金額的幣種,除特別說明外,均為人民幣。
第三條
適用對象和條件
適用本辦法的中小微企業及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須滿足以下相應的條件:
(一)中小微企業包括符合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劃分標準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并應當同時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在合作區注冊登記、依法納稅并且實質性運營;
2.所屬產業不屬于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中的“限制”“淘汰”類產業范疇;
3.不屬于金融或者房地產行業、地方金融組織或者政府融資平臺;
4.合規經營且申報截止日前未在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內。
(二)銀行機構、小額貸款公司、保險機構、融資擔保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應當同時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銀行機構、金融租賃公司、保險機構須由金融監管部門依法批準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須經省級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或其授權機構批準設立;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須被納入廣東省(不含深圳市)監管企業名單;
2.在合作區注冊登記、依法納稅并且實質性運營,政策性金融機構可不受本條件限制;
3.向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中小微企業開展貸款、借款履約保證保險、出口信用保險、融資擔保、融資租賃、商業保理業務;
4.合規經營且申報時未在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內。
(三)澳門銀行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同時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經澳門金融管理局批準設立;
2.向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中小微企業開展貸款、融資租賃業務。
(四)申請貸款貼息、借款履約保證保險費補貼、融資擔保費補貼、融資租賃補貼或商業保理補貼的中小微企業,在所申報年度(下同)無欠息、逾期還款等違約行為。
(五)相關機構存在以下情況的,不能獲得風險補償:
1.銀行機構在申請風險補償的上一年度末不良率超過百分之三(不含,下同);
2.小額貸款公司在申請風險補償的上一年度分類監管評級在A級以下;
3.保險機構在申請風險補償的上一年度末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以下;
4.融資擔保公司在申請風險補償的上一年度代償率超過百分之三。
(六)獲得扶持的中小微企業融資項目,其融入資金應當用于生產經營,不得從事股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等投資業務。
第四條
扶持方式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中小微企業獲得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的貸款、借款履約保證保險、出口信用保險、融資擔保、融資租賃、商業保理業務,給予一定比例的貸款貼息、保險費補貼、融資擔保費補貼、融資租賃補貼、商業保理補貼。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銀行機構、小額貸款公司、保險機構、融資擔保公司為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開展貸款、借款履約保證保險、融資擔保業務所產生的損失,給予一定比例的風險補償。
第五條
貸款貼息
對合作區中小微企業獲得合作區銀行機構、澳門銀行機構或者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進行貼息:
(一)對獲得合作區銀行機構貸款的中小微企業,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百分之五十予以貼息,若貸款利率(以貸款合同載明為準,下同)低于LPR的,按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的百分之五十予以貼息。單個企業年度貼息金額最高不超過六十萬元。
(二)對獲得澳門銀行機構貸款的中小微企業,按貸款利息的百分之五十予以貼息。單個企業年度貼息金額最高不超過六十萬元。
(三)對獲得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的中小微企業,按年度貸款金額的百分之五且不超過企業貸款年化利率予以貼息。單個企業年度貼息金額最高不超過三十萬元。貸款年化利率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1〕第3號》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保險費補貼
對合作區中小微企業獲得合作區保險機構提供的借款履約保證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的保險費,以及獲得出口信用保險專營公司提供的出口信用保險的保險費進行補貼。
(一)對投保借款履約保證保險的中小微企業,按保險費(以保單載明為準,下同)的百分之五十予以補貼,分年度安排。單個企業年度借款履約保證保險的保險費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三十萬元。
(二)對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包括為與合作區中小微企業具有關聯關系的澳門公司投保)的中小微企業,按保險費的百分之四十予以補貼。單個企業年度出口信用保險的保險費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
第七條
融資擔保費補貼
對合作區中小微企業獲得合作區融資擔保公司提供的融資擔保進行擔保費補貼,按擔保費(以融資擔保合同載明為準)的百分之五十予以補貼,分年度安排。單個企業年度擔保費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三十萬元。
第八條
融資租賃補貼
對合作區中小微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獲得合作區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及澳門融資租賃公司的融資進行補貼,按融資租賃合同融資額的百分之五予以補貼,分年度安排,年度補貼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實際融資成本。單個企業年度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
第九條
商業保理補貼
對合作區中小微企業基于其應收賬款轉讓獲得合作區商業保理公司的融資進行補貼,按實際保理融資額的百分之二予以補貼,分年度安排,年度補貼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實際融資成本。單個企業年度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三十萬元。
第十條
適用更高貼息、費用補貼標準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小微企業可適用更高貼息及費用補貼標準。
(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中小微企業,其貸款貼息、保險費補貼、融資擔保費補貼、融資租賃補貼、商業保理補貼比例,按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所列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二十執行;單個中小微企業年度貼息或費用補貼資金上限分別為銀行機構貸款貼息一百二十萬元(最高不超過,下同)、小額貸款公司貸款貼息五十萬元、借款履約保證保險費補貼五十萬元、出口信用保險費補貼一百二十萬元、融資擔保費補貼五十萬元、融資租賃補貼一百二十萬元、商業保理補貼五十萬元:
1.屬于澳資企業;
2.屬于高新技術企業或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3.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2018)》(國家統計局令第23號)或《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發改地區〔2023〕302號)的企業;
4.通過知識產權質押方式獲得銀行機構融資(不含以組合貸款方式進行融資)的企業;
5.經認定的合作區上市后備企業。
(二)對首次獲得合作區銀行機構貸款的中小微企業,其貼息比例和資金上限按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本條第一款所列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二十執行。
第十一條
風險補償
對合作區銀行機構、小額貸款公司、保險機構、融資擔保公司向合作區中小微企業開展貸款、借款履約保證保險、融資擔保業務所產生的損失進行有限補償:
(一)對合作區銀行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保險機構為中小微企業貸款提供履約保證保險以及融資擔保公司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按形成不良資產額、保險賠付額或者融資擔保代償額(僅對貸款本金部分,下同)的百分之五十予以風險補償,單筆融資風險補償最高不超過六百萬元。涉及同一中小微企業融資的風險補償累計不超過六百萬元。若同一筆融資有多方機構參與風險分擔的,在上述風險補償限額內按各自損失所占比例予以補償。
(二)合作區銀行機構、小額貸款公司、保險機構、融資擔保公司支持的中小微企業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按形成不良資產額、保險賠付額或者融資擔保代償額的百分之六十予以風險補償,單筆融資風險補償最高不超過七百二十萬元,涉及同一中小微企業融資的風險補償累計不超過七百二十萬元:
1.屬于澳資企業;
2.屬于高新技術企業或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3.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2018)》(國家統計局令第23號)或《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發改地區〔2023〕302號)的企業;
4.通過知識產權質押方式獲得銀行機構融資(不含以組合貸款方式進行融資)的企業;
5.經認定的合作區上市后備企業;
6.首次獲得銀行機構貸款。
(三)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單個銀行機構可獲得的風險補償最高不超過一千五百萬元,單個小額貸款公司、保險機構、融資擔保公司可獲得的風險補償最高不超過一千萬元。
第十二條
資金安排
本辦法所需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合作區金融發展局每年在預算中安排貼息、費用補貼、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各類貼息、費用補貼資金年度規模不超過五千萬元;風險補償資金年度總規模不超過一億元,其中涉及中型企業融資的風險補償資金年度規模不超過五千萬元。
第十三條
申報審核流程
各類貼息、費用補貼為事后補助。
合作區金融發展局每年組織申報一次(具體時間以發布的申報通知為準),對申報主體上一年度實際發生的利息等融資成本進行補貼。其中貸款貼息以利息支付憑證為依據;出口信用保險費補貼以保費支付憑證為依據;履約保證保險、融資擔保費補貼及融資租賃、商業保理補貼以融資期限分攤的月度費用支付憑證為依據。申請主體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中小微企業,對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
風險補償申報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常年受理,根據申報主體提交完整申請材料的先后順序予以補償,年度風險補償資金用完即止。相關貸款應在發放后三個月內向合作區金融發展局備案,未備案的項目不得申請風險補償。同一筆貸款項目,若涉及到銀行機構、小額貸款公司、保險機構、融資擔保公司中的多方,經相關方協商后可由指定的一方備案。如該筆不良資產屬于保險機構履約保證保險或融資擔保公司融資擔保業務的,需保險機構、融資擔保公司按合同完成對該筆不良資產的保險賠付和融資擔保代償。
各類貼息、費用補貼和風險補償申報流程如下:
(一)系統申報。各類貼息、費用補貼申報主體根據申報通知要求,登錄申報系統填寫申報書并上傳附件材料。風險補償申報主體在已備案貸款項目形成不良資產后,登錄申報系統填寫申報書并上傳附件材料。
(二)受理。合作區金融發展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資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補齊的資料,申報主體須在規定時間內補齊資料;符合受理條件且資料齊備的,予以受理。
(三)審核。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申報主體是否符合實質性運營、《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2018)》(國家統計局令第23號)、《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發改地區〔2023〕302號)的要求。
(四)資金審定。合作區金融發展局審定相關項目及相應資金給付清單。
(五)公示。合作區金融發展局將擬給予扶持的企業、機構的名單和金額在合作區官方網站公示五個工作日。
(六)資金撥付。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由合作區金融發展局按規定撥付資金。
第十四條
監督管理
銀行機構、小額貸款公司、保險機構、融資擔保公司在申請風險補償時,須提供風險補償申請報告及貸(保)后管理的相關證明材料。若相關機構未對貸款企業貸款資金使用進行必要審查及監管,合作區金融發展局將不給予風險補償。
銀行機構、小額貸款公司、保險機構、融資擔保公司獲得風險補償后,應當加大對貸款企業的追償力度,持續跟蹤檢查,每季度提交逾期貸款追償進度情況報告,并全額承擔利息損失、追償費用。對于經催收后收回的資金,應當按合作區實際承擔的損失比例退還,直至該筆補償資金的最終損失核銷為止。
銀行機構、小額貸款公司、保險機構、融資擔保公司在完成追討、清收或仲裁、訴訟等相關法律手段及程序后,仍無法清償收回債權的,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財金〔2017〕90號)有關規定進行損失核銷(損失計算不含逾期而產生的滯納金、復利、罰息)。核銷逾期貸款、賠款、代償損失前十個工作日應就最終資產處置、追償所得及損失確認等情況書面報告合作區金融發展局。合作區金融發展局根據書面報告確認壞賬損失。
中小微企業、銀行機構、小額貸款公司、保險機構、融資擔保公司應保證其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及合法性。對中小微企業弄虛作假騙取各類貼息和補貼,對銀行機構、小額貸款公司、保險機構、融資擔保公司弄虛作假騙取風險補償的,一經查實,取消申報資格;對已收到扶持資金的將要求退還已取得的資金,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適用原則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申報主體在享受本辦法相關政策的同時不影響其申請國家、廣東省的政策扶持和優惠。
申報主體同時適用本辦法及合作區其他同類型扶持政策的,除另有規定外,按照“擇優不重復”的原則進行申報。
如遇本辦法提及相關政策、分類、目錄等調整,則按最新標準執行。
2022年1月1日以來符合政策規定的存續貸款、保險、融資擔保、融資租賃、商業保理業務及已完成風險補償備案的業務,適用本辦法執行。
符合《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55號)規定的個體工商戶參照適用本辦法,結合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實際認定實質性運營,并進行申報審核。
第十六條
組織實施
本辦法由合作區金融發展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之后符合本辦法扶持條件的,可按照后續發布的年度申報指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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